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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盗窃一案

发布者: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年01月06日 1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2023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3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双红,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认识,2023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12月4日晚,谢某某到唐某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街××栋××单元××号的出租房留宿。2023年12月5日上午,谢某某趁唐某某外出上班之机,盗走唐某某放在房间衣柜里的现金人民币1540元及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吊坠和两个黄金手镯。谢某某将上述黄金首饰销赃获利人民币43980元。2023年12月23日,谢某某经民警联系在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龙潭路18号隆锦广场对面路口等待,后被挡获归案,民警从谢某某处查获现金人民币20000元。谢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613.05元、代为赔偿被害人32000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谢某某的盗窃数额、退赔及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搜查出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一部VIVO手机及谢某某家属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613.05元依法予以了扣押。

判决结果

在量刑时考虑到:1.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谢某某系初犯,现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0613.05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唐某某损失,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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