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表现形式多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那么什么是“隔空猥亵”呢?“隔空猥亵”主要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通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传统猥亵犯罪的网络化延伸,其典型特征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不直接接触相关受害人的身体,但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并产生严重社会危害。
此前,对规制“隔空猥亵”,司法界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议。主要因为,在形式上,相关行为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这也是法律构成要件的争议之一;在后果上,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实际伤害的界定难以统一;在证据保全方面,有些时候很难认定相关施害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是“被强迫”。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类似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机关也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
不过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了,在今年5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号施行)中第九条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于未成年人不仅要从法律上去保护,也更要在实践中去引导,让未成年人自己懂得保护自己,在最近办的案件中,我发现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出自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未能与孩子提早沟通交流,所以还是要加强平时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
姚建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