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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XXX诉兴业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反败为胜。

发布者: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5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X”)与兴业XX(以下简称“兴业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兴业XX承租XXX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租期10年,前三个月为免租期。合同签订后,XXX依约交付了房屋,但第二个合同年度开始后,经XXX多次催告,兴业XX一直未履行支付租金、物业费和第一年度供暖费的义务。
 后兴业XX以租赁房屋未安装消防系统,未能取得原始消防验收意见通知书,无法进行二次消防改造及相关验收为由,两次向XXX发送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并要求XXX退还其已支付的租金70余万元,XXX委托我所发送律师函,要求兴业XX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相关租金、供暖费和违约金,但兴业XX依旧坚持单方解除租赁关系。
 我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业XX支付免租期租金、拖欠的房屋租金、供暖费和违约金共计约60万元。兴业XX提起反诉,要求XXX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和违约金共计约76万元。我方多次赴北京市昌平区东XX参加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面对双方诉求上的巨大反差,经过近九个月的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兴业XX关于房屋的消防系统存在问题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兴业XX向我方支付租金、供暖费及违约金共计约40万元,驳回了兴业XX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且兴业XX按时履行了一审判决。委托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并且对我所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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