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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子女争1500万元两套房产,三份遗嘱,两次换法官,历经两年,委托人终得有利判决

发布者: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继承 |22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八个子女争价值1500万元两套房产,三份遗嘱,两次更换主审法官,
历经两年之久,委托人终得有利判决

柴某某和江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八个子女,按照年龄大小分别为江1、江2、柴1、柴2、柴3、柴4、柴5、柴6。柴某某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后江某某去世,八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对柴某某、江某某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江某某去世后,江2拿出一份所谓的江某某于2009年4月6日所立遗嘱(以下简称“2009年遗嘱”),称母亲江某某已将天宁寺和月坛两套房产分别给予了江2、柴6,但其余六人认为该遗嘱并非江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于是八个子女对父母遗产继承、分配事宜发生争议。
  我所接受江1、柴1、柴2、柴3、柴4、柴5的委托,指派王京武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以继承纠纷为由,将江2、柴6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9年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遗产。

庭审中,江2拒绝提供2009年遗嘱原件,并且江2、柴6又分别提交了江某某2006年3月16日所立遗嘱(以下简称“2006年遗嘱”)和2008年9月8日所立遗嘱(以下简称“2008年遗嘱”),用以证明天宁寺和月坛两套房产应分别归江2、柴6所有。我所律师针对这两份遗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确认2006年遗嘱和2008年遗嘱均无效,并从上述遗嘱存在重大瑕疵,遗嘱内容自相矛盾、存在多处涂改,立遗嘱人处分了他人财产,立遗嘱人生前患有严重疾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所立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本案又两次更换主审法官,并进行了多次谈话,本案早已超过审理期限,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多次联系法官要求尽快作出判决。时隔两年两个月之久,当事人终于收到了法院判决,判决结果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江某某所立遗嘱处分了柴某某的房产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属于柴某某的房产份额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各原告每人分得天宁寺房产1/18和月坛房产1/18(折合市场价80多万元),并且每人分得现金遗产约6万元;诉讼费大部分由两被告承担。

各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对我所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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