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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15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被告杨某某
承办律师:华鹏律所王京武律师等
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1日,武装部队北京市消防总队生产管理处(甲方)与北京江南龙港餐饮公司(乙方)签订《武装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为5年,自2012.7.22-2017.7.22。前三年租金为280万元/年,第四年租金为282.8万元,第五年租金为285.6万元。后原告武装部队北京市消防总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一杨某某、被告二北京江南龙港餐饮公司,要求两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2016.5-2017.7.22租金348.4万元、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418.7988万元和房屋占有使用费(2017.7.23-实际腾退房屋之日,计算标准为年租金285.6万元),共计约1100多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对被告二的起诉,仅保留对被告一杨某某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理由
  原告认为,租赁期内,被告一杨某某以江苏绿钢集团的名义承接被告二北京江南龙港餐饮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用于设立江苏绿钢集团北京办事处,并缴纳了部分租金(实际上,被告杨某某从未以自己名义向原告缴纳过租金)。
三、代理意见
1、本案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涉案房屋归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所有)。
2、原告撤销对被告二北京江南龙港餐饮公司的起诉,将导致无法查明本案事实,并且属于遗漏被告,程序严重违法。
3、被告一杨某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一杨某某及江苏绿钢集团均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提供的租金收费票据显示,支付租金的为某些个人或公司,均不是被告一杨某某或江苏绿钢集团。
4、原告计算的欠缴租金数额错误,且主张的违约滞纳金过高,应予降低。
四、代理结果
1、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退涉案房屋。
2、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租金、滞纳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武装部队北京市消防总队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杨某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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