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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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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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余万元

发布者:高玉青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4日 907人看过 举报

2023-12-14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0月27日19时22分许,吴某驾驶二轮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与由南向北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吴某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核实,唐某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

吴某委托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救护车出诊费;交强险限额内:163318.8元;交强险限额外:17794.6元;共计181113.4元;2.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合计170184.3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吴某负担30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852元。


高玉青律师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自2012年执业以来,代理了数百起案件,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1370820********0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