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青律师
高玉青律师
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故意伤害罪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高玉青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4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7日在某火锅店内,员工黄某某、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在该火锅店工作的于某的舅舅被告人于某1闻讯赶到后,亦与黄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于某1对被害人黄某某面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1委托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与检察官与法官沟通案情,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于某1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于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被害人黄某某对纠纷的产生、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于某1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于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1与被害人黄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1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1有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1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1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于某1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于某1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高玉青律师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自2012年执业以来,代理了数百起案件,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