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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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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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数额巨大且有前科,最终帮助当事人减免部分刑期

发布者:高玉青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4日 9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虚构自己是某地产公司领导的的事实,谎称能够购买便宜房子,以请客送礼、办理购买房子手续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60300元、25000元以及香烟4条。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无异议,被告人田某某当庭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玉青律师,积极与检察官与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86990元并依法发还相应被害人。


高玉青律师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自2012年执业以来,代理了数百起案件,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