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相识,于2023年生育一女,后于2024年7月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第二,请求判决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后续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承担50%,直至女儿完成高等教育学历;第三,请求分割原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即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四千余元,主张由被告承担70%的份额,共计7.3万余元;第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协商与博弈:
其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是否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频发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
其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婚生女尚且年幼,其抚养权应归属何方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探视权的行使。
其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原告名下向某银行所贷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在双方离婚时,该笔债务应如何在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与承担。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26年1月起,于每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同时,被告对婚生女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向某银行所贷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共同债务。该笔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即5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原告负责偿还,另外5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告负责偿还。其余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刘永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诉前准备阶段,刘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债务状况,精准界定了10万元银行贷款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债务分担比例奠定了证据基础。其次,在调解过程中,刘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争取抚养权及明确抚养费支付节点的诉讼策略,有效保障了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最后,刘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耐心的客户沟通,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以最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家事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