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且尚未终止的合同,合同既已终止,就不存在再予以解除的前提和必要。
2.对于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是否溯及既往(即是否仅向将来消灭,抑或还同时溯及自合同订立时起消灭),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总体上,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的救济措施;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基本无意义,则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对于应当恢复原状而事实上不能或者无法或者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