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2022年,在胡某某的安排下,胡某1将自己名下的农行卡,卢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兴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卡提供给胡某某用于支付结算,涉及金额巨大。
律师观点: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持异议
(一)本案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本案侦查阶段起诉意见书内指控的罪名,法律规定需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辩护人认为,除了审查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及帮助资金转移的客观行为之外,仍应当综合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时间节点、“明知”程度进行认定,在本案中,胡某某主观并非“明知”是犯罪所得。本案为故意犯罪,而胡某某的明知仅为模糊认识到自己接收的款项可能会被用于犯罪,但无法具体认识到到用于什么犯罪以及是否有犯罪所得,也无法得知上游资金是否购成犯罪。因为根据陈强陈洋的供述,胡某某其并没有实施直接的诈骗等行为,胡某某也只能模糊地意识到资金来源可能不正常,但不清楚是否为违法犯罪。
(二)本辩护人认为对胡某某的罪名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较为适宜。
二、关于本案事实方面的情节
胡某某对卢某某、以及陈某1、陈某2银行卡的出入账情况并不知情,不能将其几人的犯罪金额认定在胡某某名下。
三、关于量刑的意见
(一)胡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胡某某涉案的金额不大,如果依此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并非网络诈骗的实行犯,最终进入帐户的涉案金额不大,所以应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二)胡某某系偶犯、初犯
胡某某在案发前是正经的合法公民,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胡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较小。
办理结果: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