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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引发争议的司法判断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案例分析 |434人看过举报

网络直播平台为主播用户提供直播媒介和收益通道,代主播收取收益等服务,同时以抽取打赏提成的形式获取报酬,应认定双方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主播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众的打赏,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用户打赏是以获取更好的观看体验为目的,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打赏者不能要求返还打赏财产。

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给主播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阿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艾某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某科技公司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徐阿某是在某科技公司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使用其手机号码在某科技公司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从2019年2月开始贺某在某科技公司平台观看徐阿某的直播并打赏。某科技公司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后台记录显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其ID账号在某科技公司平台观看徐阿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经某科技公司公司查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贺某的三个某科技公司账号通过微信充值购买快币170470元,通过支付宝充值84350元。2019年3月25日其与徐阿某线下见面,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相处期间贺某向徐阿某微信转账27434.3元,支付宝转账18000元,拼多多、淘宝购物花费3945.1元,定做家具8905元,充话费900元。以上费用共计326678.4元。

另查,根据某科技公司平台规则,网络用户注册时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用户服务协议》中载明:快币是某科技公司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某科技公司平台内的付费服务,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快币不得用于某科技公司平台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币或将快币转让他人,通过某科技公司接入的支付手段充值兑换快币。主播使用某科技公司平台的直播功能时,平台注明:开播默认已阅读并同意《某科技公司直播规范》,另有《主播注册条款》第二条直播收益中载明:当您打开直播间用户可进入您的直播间并赠送您虚拟道具(即“礼物”),您获取的收益为直播中获得的礼物折现收益的50%,某科技公司公司向您支付收益时,将使用您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为您代办申请开具发票及缴纳相关税收;就您使用某科技公司直播服务的行为您与某科技公司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

艾某某诉讼主张,贺某未经其同意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阿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阿某返还325617.4元。并主张某科技公司公司是贺某赠与徐阿某钱款的共同受益人,应与徐阿某承担返还钱款的连带责任。贺某认可艾某某的主张。

徐阿某辩称,其不清楚贺某对其打赏金额,艾某某主张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艾某某主体不适格;其与某科技公司公司为劳务关系,法律责任由某科技公司公司负担;贺某赠送的“礼物”是其劳动获得的收入。

某科技公司公司辩称,某科技公司平台是中立的技术服务商,分别与贺某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徐阿某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和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关系。其公司根据相应合同约定分别收取贺某充值款项和徐阿某直播收益分成,不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徐阿某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徐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艾某某22864.5元;三、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9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赠与给被告徐阿某财物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徐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阿某返还给艾某某45729.03元;三、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网络直播是通过终端将传统表演形式的音视频信号采集成数字信号实时传递给不特定人观看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流媒体应用。徐阿某在某科技公司平台针对不特定某科技公司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阿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徐阿某与贺某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之处在于,对于徐阿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阿某决定,而是由贺某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徐阿某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故,艾某某主张贺某用快币进行打赏徐阿某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同理,贺某在某科技公司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艾某某主张徐阿某、某科技公司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对于贺某与徐阿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阿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贺某未经艾某某同意赠与徐阿某钱款,侵犯了艾某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贺某与艾某某在夫妻关系期间,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某赠予徐阿某的财产,艾某某有权要求徐阿某全部返还。故徐阿某应当将45729.03元返还艾某某。艾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关于本案贺某、徐阿某、某科技公司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基础

1.某科技公司公司与徐阿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主播注册使用某科技公司平台的直播功能以其同意平台单方制定的《某科技公司直播规范》及《主播注册条款》为前提。《主播注册条款》中包含了主播获取的收益为直播中获得的礼物折现收益的50%,某科技公司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主播使用某科技公司直播服务与某科技公司平台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等内容。据此,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法律关系建立之前某科技公司公司已明确宣示其与主播徐阿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从实质要件分析,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至少要具备以下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徐阿某开直播播出内容、表演形式均不受某科技公司平台约束,徐阿某也无需遵守某科技公司公司针对内部员工的规章制度。虽然《主播注册条款》载明主播获取的收益为直播中获得的礼物折现收益的50%并由某科技公司公司向主播支付,但是该收益来源于直播粉丝的打赏而非某科技公司公司,在向主播支付收益的问题上某科技公司公司只是实施了真实货币与“快币”之间的转换、向主播代为支付收益的服务行为以及以抽取打赏提成获取报酬的行为。综上所述,某科技公司公司与徐阿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公司为徐阿某提供直播媒介和收益通道,代主播收取收益等服务,同时以抽取打赏提成的形式获取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某科技公司公司与贺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户为了打赏主播,需要现在某科技公司平台进行充值购买快币,再将快币购买为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平台不仅提供充值购买虚拟道具服务,还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服务,个人中心等网络技术服务。同时,直播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提成、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取收益。虽然直播平台不是从充值用户处直接获取收益,但用户的参与而形成的直播和广告受众数量增加以及用户打赏主播的礼品数量增加,均对直播平台收益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应认定贺某与某科技公司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3.打赏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通常用户通过打赏可以获得超过一般可观众观看范围之外的直播内容,享受到更多的精神体验。综上,主播接受打赏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观众用户打赏也是以获取更好的观看体验为目的,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对主播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由用户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就本案而言,徐阿某在某科技公司平台针对不特定某科技公司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阿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二、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受害一方请求返还财产的范围问题,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问题

本案,贺某与徐阿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阿某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因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本案贺某基与徐阿某婚外情关系而赠与其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艾某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徐阿某享有连带债权,有权要求徐阿某返还全部赠予财产。

三、因夫妻一方网络打赏数额巨大引发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保护问题

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和信息传播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网络用户的娱乐或信息传播需求。网络用户合法的观看网络直播,与主播互动,通过打赏以获取更好的互动或观看体验,本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网络打赏明显超出一般个人正常的娱乐消费需求或者明显超出打赏者家庭收入能够承受的消费水平,则不属于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可能涉及损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网络打赏行为已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主张打赏用户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打赏用户在某科技公司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也非赠与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平台与主播之间是网络服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原告主张主播、某科技公司平台返还打赏钱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贺某基与徐阿某婚外情关系而赠与其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艾某某有权要求徐阿某返还全部赠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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