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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请同事喝酒、嫖娼后,同事在酒店楼梯处摔亡,如何判?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2日|分类:案例分析 |71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李先生是同事关系。事发当天,陈先生受朋友邀请到KTV喝酒时,发短信邀约李先生也一同前往KTV包厢喝酒,起初李先生以身体不适、太晚了,拒绝了陈先生的邀请。可不曾想,陈先生又声称,等李先生来到KTV,他就会离开,并与李先生一起到酒店嫖娼。李先生应允。可李先生来到KTV后,陈先生却又让李先生,到包厢里先玩一会,并声称等一个朋友回来后,打个招呼再走。李先生进入包厢后,与陈先生喝了三支啤酒后,一起离开包厢,并来到酒店从事了卖淫嫖娼行为。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先生从酒店离开时,却因不慎摔倒,从楼梯上滚落到平台处。经送医院抢救后,李先生不治身亡。事发后,陈先生曾谎称二人来酒店是见客户。可陈先生的谎言,很快就被拆穿。李先生妻子拿到李先生的手机,并发现二人的聊天记录后,非常生气,遂将陈先生与酒店一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61万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李先生自身承担70%责任,陈先生和酒店方各负15%的责任,一审宣判后李先生妻子与陈先生均不服李先生,先生妻子认为陈先生和酒店承担的责任太少了,而陈先生却认为李先生的死是意外与其无关,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一审的看法,遂驳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1.李先生自身存在哪些过错?


      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责,李先生明知自己不能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喝下三瓶啤酒导致醉酒,并且在醉酒后从事了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陈先生为什么会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与共同饮酒的人,负有提醒、照顾义务。如果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尽到义务,而造成李先生的损害,作为共同饮酒人的陈先生,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不但没有提醒、照顾李先生,反而对李先生进行劝酒,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过错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有重大过错的,可减轻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陈先生在本案承担了15%的责任。


3.酒店存在过错的行为?


       酒店属于公共场所,《民法典》明确规定,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楼梯处的防滑条已经磨平,可酒店方却未及时更换,与李先生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酒店在本案承担了15%的责任。


【提示】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经常偏向于通过聚会的社交方式来解决人际和职场关系中遇到的问题,像上述案例的事件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引以为戒,树立法律意识,共同饮酒人如有以下情形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语言刺激,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如有这类情形,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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