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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行政机关对“水客”行为进行查处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案例分析 |3109人看过举报

以前水客大多是指贩运货物的商人,但如今水客更多的是泛指那些经常在内和香港澳门之间来往并随身携带着各种商品进出的人他们少则带上几罐奶粉,多则整车整船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香港居民许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深圳文锦渡海关入境大厅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文锦渡海关在许某科的行李内查获奶粉、沐浴露、卸妆水等共计17项物品。文锦渡海关经查,发现许某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并曾两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涉案物品。许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作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其携带入境的物品明显超过自用、合理范围。许某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文锦渡海关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作出没收涉案标的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同时,许某作为香港居民,不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才需申报的规定,故判决驳回许某科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海关总署对于中国籍的旅客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籍居民旅客,如内地工作人员受公派到国外出差,或内地居民经过合法的审批到国外旅游回来等的情形,属于这种类型的旅客进关时,如果携带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是符合海关法的规定,可以放行的。另一类居民虽然是中国籍,但海关在进出境管理方面,就把他定义为中国籍非居民旅客,这些旅客通常是包括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的居民,他们持来往大陆的居民通行证,这样的旅客进出口岸就属于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的类型,本案许某就属于这一类型,不适用国家关于中国籍居民旅客进出境5000元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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