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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跨境电商、B类快件发展的思考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61人看过举报

刷单”和“引流”

“引流”案例:今年6月19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缉私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海关缉私局根据情报经营,组织开展“奋战16” 打击跨境电商走私境外日用品专项行动,共出动缉私民警85名,分成14个行动小组,在全国多地开展统一查缉抓捕行动。本次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主要嫌疑人全部到案,成功打掉1个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境外日用品的犯罪团伙。该案值约9.8亿元,涉嫌偷逃税款约1亿元。

经初步查明,2018年10月至今,以李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转运甲(快递转运企业)与乙(虚假跨境电商平台)勾结,在进出口口岸将本应由个人行邮渠道进口的物品,实际由跨境电商BC直邮方式进口,涉嫌以伪报贸易方式偷逃应缴税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引流”的无奈并且羞羞答答

为什么无奈?有的“引流”是不修改任何数据,只是复制过来进行申报。

为什么还羞羞答答?还是利益驱使,“引流”有的会对数据进行修改,例如修改成交价格达到少缴税款,协助拆单逃避限值。

“引流”案例法律层面的争议

“引流” 案例中提到“本应由个人行邮渠道进口的物品”,转运甲有菜鸟股份,提供的三单信息应为真实的。

      该案在法律层面引起广泛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并非走私。在上海等地的类似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即使存在“引流”行为,只要订单信息真实,就不构成走私。

“引流”案例法律层面的争议

另外观点认为,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跨境电商交易应当在与海关联网的交易平台完成,“推单”行为中的“三单”信息并非是在平台上进行真实交易而产生,而是企业利用其他渠道获取的订单数据转化而来。因此,即使其中的消费者身份信息、商品品名、价格均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实际数据,“三单”仍是虚假的。

从海关监管对目前跨境电商进口的思考

 想要根本解决目前“引流”诸多争议,以及海关B类快件监管的难题,应该从上层法律法规进行改变。

1是统一电商和个人物品税税率;

2是取消邮、快、跨的业务分类,海关统一监管为寄递个人物品进出境;

3是个人物品寄递申报由目前的企业申报改为收寄人个人电子申报(实名注册,一人一号),并与社会个人诚信记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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