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与争议
1.交易背景:
双方自2021年起存在多次水产品(帝王蟹、板蟹等)买卖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习惯为“整柜订货+散拿采购”,货款按结算单分期支付。截至2022年8月,甲拖欠乙货款157万余元。
2.争议事项:
2022年6月17日货物 :甲主张该批货物为代卖关系,因质量问题导致螃蟹死亡,应按实际销售价结算。
2022年7月27日货物 :甲称未实际收到该批货物,拒绝支付货款。
2022年8月2日货物 :甲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按实际售价结算,并主张扣除暂养费9709.6元。
法院裁判要点
1. 关于代卖关系与质量问题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无书面合同时交易习惯的认定)。
法院认定: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卖合意或货物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视频仅显示暂养池死蟹,无法证明系乙交付的货物质量问题。
甲在结算时未提出异议并支付了该批次货款,视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2. 关于2022年7月27日货物交付:
证据分析:乙提供报关单、运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甲未对账单提出异议),证明货物已交付。
法院认定:甲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未收到货物,且多次确认应付货款,符合交易习惯,推定货物已交付。
3. 关于暂养费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2条(合同履行中的费用承担)。
法院认定:暂养行为系甲为转售货物的必要经营成本,双方未约定暂养费由乙承担,故不支持扣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甲支付货款1572105.20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请。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无书面合同时的交易习惯认定:法院通过结算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确认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强调买受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2.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买受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尤其对鲜活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并提供直接证据(如检验记录、第三方鉴定),仅凭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难以被采信。
3.交易中的风险分配:鲜活产品的质量风险由买受人在收货时自行承担,后续存储费用(如暂养费)未约定时,视为经营成本由买方负担。
法律条款引用
《民法典》第621条(检验期限)、第582条(瑕疵履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交易习惯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裁判规则)。
本案例体现了法院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通过交易习惯、履行行为及举证责任分配,严格审查当事人主张的裁判思路,对类似商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