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房广亮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山东

  • 主攻方向:海关商检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65005104点击查看

案例分析:甲与珲春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3月13日|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与争议

1.交易背景:

双方自2021年起存在多次水产品(帝王蟹、板蟹等)买卖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习惯为“整柜订货+散拿采购”,货款按结算单分期支付。截至2022年8月,甲拖欠乙货款157万余元。

2.争议事项:

2022年6月17日货物 :甲主张该批货物为代卖关系,因质量问题导致螃蟹死亡,应按实际销售价结算。

2022年7月27日货物 :甲称未实际收到该批货物,拒绝支付货款。

2022年8月2日货物 :甲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按实际售价结算,并主张扣除暂养费9709.6元。

法院裁判要点

1. 关于代卖关系与质量问题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无书面合同时交易习惯的认定)。

法院认定: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卖合意或货物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视频仅显示暂养池死蟹,无法证明系乙交付的货物质量问题。

甲在结算时未提出异议并支付了该批次货款,视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2. 关于2022年7月27日货物交付:

证据分析:乙提供报关单、运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甲未对账单提出异议),证明货物已交付。

法院认定:甲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未收到货物,且多次确认应付货款,符合交易习惯,推定货物已交付。

3. 关于暂养费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2条(合同履行中的费用承担)。

法院认定:暂养行为系甲为转售货物的必要经营成本,双方未约定暂养费由乙承担,故不支持扣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甲支付货款1572105.20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请。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无书面合同时的交易习惯认定:法院通过结算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确认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强调买受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2.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买受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尤其对鲜活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并提供直接证据(如检验记录、第三方鉴定),仅凭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难以被采信。

3.交易中的风险分配:鲜活产品的质量风险由买受人在收货时自行承担,后续存储费用(如暂养费)未约定时,视为经营成本由买方负担。


法律条款引用

《民法典》第621条(检验期限)、第582条(瑕疵履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交易习惯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裁判规则)。

本案例体现了法院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通过交易习惯、履行行为及举证责任分配,严格审查当事人主张的裁判思路,对类似商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 全站访问量

    582195

  • 昨日访问量

    78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房广亮律师团队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