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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3月24日|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电商保税进口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乙公司提供跨境保税进口相关服务(包括报关、仓储、订单处理等),服务费用按月结算。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需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实际通过关联公司丙公司完成进口业务(报关单收货人均为丙公司),且两被告共同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但自2022年6月起,两被告拖欠2022年6-9月的服务费235,314.74元及垫付税金440,145.93元,合计675,460.67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1.合同履行主体是否变更:丙公司虽非合同签订方,但实际参与业务履行(如作为报关单收货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2.欠款金额的认定:被告未对账单提出异议,是否视为认可欠款金额?

3.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原告主张按LPR计算利息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依据

1.合同有效性及履行义务:法院认定《电商保税进口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民法典》第509条),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丙公司虽非合同签订方,但实际参与业务履行(接收货物、支付部分费用),构成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民法典》第557条),故需与乙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2.欠款金额的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在5个工作日内对账单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民法典》第928条)。原告提交的账单、报关单、税金分割单等证据完整,法院予以采信。

3.利息损失赔偿: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法院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

4.程序问题: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四、判决结果

1.两被告需连带支付欠款675,460.67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

2.案件受理费10,555元由两被告承担;

3.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五、案例启示

1.合同条款设计: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异议期条款,未及时异议视为接受,可有效避免争议;

2.关联公司责任:若关联公司实际参与合同履行,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

3.证据留存:电子账单、邮件往来等需妥善保存,以证明催收及对账过程;

4.诉讼策略: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依证据判决,原告应充分准备书面证据链。

本案体现了法院对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扩大解释的倾向,同时强调了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与合同履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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