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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不得据此收取利息

作者:朱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1次举报
2023-05-12

以案释法——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不得据此收取利息

案例来源

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田某、周某诉甲信托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2020)沪74民终1034号】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22日,田某、周某和甲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0,000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期数为96期。

2017年9月26日,田某、周某先向甲信托公司汇款141,000元作为第一期还款,甲信托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田某、周某转账支付6,000,000元。田某、周某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支付10,000元违约金。田某、周某认为甲信托公司未披露实际利率,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请求判令甲信托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中,甲信托公司为说明《贷款合同》每期还款金额具体计算方法,提交了另一版本《还款计划表》,除载明每期应还款金额、剩余本金外,还载明每期应还款中的利息金额、本金金额、当年利率(第一年利率为21.8%,此后逐年为19.6%、17.2%、14.43%、10.01%、6.67%、3.92%、1.32%),此外在表格尾部还载明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合计5,702,400元,本息合计11,762,400元,总利率为95.04%,年利率平均值为11.88%。经核算,前述各年利率系以当年应付息总和除以初始贷款本金额6,000,000元算得,而11.88%系前述各年利率的算术平均值。

法院认为

    贷款人应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上述条款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解释。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以此计算,甲信托公司多收取的利息合计844,578.54元应予返还,同时还应向借款人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朱玲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股权架构设计与公司治理,在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事故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上海天眷(南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5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上海天眷(南昌)律师事务所
1360120********59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