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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限的,该如何处理?

作者:朱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1次举报

问: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限的,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朱玲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股权架构设计与公司治理,在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