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日,受援人的丈夫刘某与文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二人受伤,刘XX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文某受伤严重。经过松滋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刘XX负事故次要责任,文某系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查明,文某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而死者刘XX驾驶的机动车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为该起案件的事实部分是很清晰明了,法律适用也不存在疑难,难的是如何能够为死者家属(即受援人)争取最大化利益,获得赔偿。律师分析了案情后,认为难点有以下几点:1、肇事司机文某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家中经济困难,不具备赔偿能力。反观本案死者刘仁全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若肇事方文某对死者方的家属提起诉讼,肇事方反而能够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2、肇事司机文某在事故中伤及脑部,导致其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点毫无疑问,其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必须有明确的监护人代为其作出意思表示,而文某无妻女,与80岁年迈母亲共同生活,文某的两位亲哥哥,不愿作为文某的监护人参与诉讼。
基于以上两点,律师感觉颇为棘手,经过律所内部讨论后有了明确思路:1、法律援助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只是简单的替受害人家属拿到一份胜诉判决书,一纸空文不能给受害人家属带来慰藉。2、承办律师与肇事方所在村部书记一起给肇事方做思想工作,帮助肇事方申请法律援助,将死者刘XX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受援人一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将在反诉中保险公司赔偿给肇事方的款项用来赔偿给死者方家属。律师做通肇事方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后,肇事方向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湖北XX律师事务所黄XX律师作为肇事方的代理律师。案件经过复杂的起诉、反诉程序,事故双方在主审法官倪婷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肇事方将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理赔款直接赔付给受援人,受援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肇事方表示谅解。
案件结果:保险公司将198000元理赔款汇入松滋市人民法院账户,受援人刘某与肇事方文某达成分配协议,受援人领取其中180000元,作为肇事方对X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肇事方领取其中的18000元作为受援人一方对X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受援人一方与肇事方不再因该次交通事故向对方追究责任。
案件点评: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法律适用均不存在争议,但肇事者文某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文某本人无经济能力支付赔偿金,且文某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基于上述原因,导致案件处理长达一年之久,在律师和各方的不懈努力下,本案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同时肇事方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在刑事处罚方面得到从轻处罚,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