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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实务指南: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成功取保候审案例(附家属行动检查清单)

发布者:柳向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9-07

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一句话结论: 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成功为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案号:沪公浦(治)取保字〔2026〕00388号)。

本文要点速览(供快速查阅):

  • 案件类型:介绍卖淫罪 ·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 核心法条:《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辩护主线:罪名定性切割 + 社会危险性论证 + 黄金37天内快速介入

  • 处理结果: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获释

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项目内容
当事人于某某(已做匿名化处理)
涉嫌罪名介绍卖淫罪
案号沪公浦(治)取保字〔2026〕0*388号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
辩护结果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辩护律师柳向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概要

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家属委托柳向律师时,案件正处于侦查初期——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期"。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于某某,全面了解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方式、参与程度与获利情况,为其提供专业法律辅导、指导其依法如实应对讯问,同时围绕"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与"取保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两个核心维度梳理有利事实,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经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于某某获释。

三、涉嫌罪名法律分析:介绍卖淫罪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通俗讲就是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传递信息,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实务中常见的入罪行为包括:为卖淫人员联系客源并收取介绍费、通过网络或社交软件转发招嫖信息并促成交易、为双方约定时间地点提供便利条件等。

本罪构成要件可拆解为四层:

  1.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良好风尚;

  2. 客观方面: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3.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予以居间撮合(牟利目的不是必备要件,但获利数额直接影响情节评价)。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分为两档:

档次刑期常见考量因素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介绍人数、次数较少,获利有限,无加重情节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人数多、次数频繁、获利巨大,涉及未成年人,或形成稳定的组织化介绍链条

需要特别提示: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起点刑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只隔着"是否实施管理、控制"这一层界限。侦查阶段如果对行为定性把握不准,罪名一旦被升格,量刑将发生倍数级变化——这正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四、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与新旧规定对比

(一)现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介绍卖淫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初犯、偶犯、参与程度有限、获利较少的嫌疑人而言,大多落在上述第二项的适用区间——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即是在该区间内完成的论证与争取。

(二)新旧规定对比:1999年规定 与 2022年现行规定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代了1999年的旧规定。核心变化对比如下:

对比维度1999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废止)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
立法理念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中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适用尺度符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裁量空间模糊第三条明确: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执行地点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执行可以在暂住地执行,更适应流动人口现实情况
监管手段以定期报到、保证人监督等传统方式为主可以运用电子定位等信息化手段辅助监管
保证金起点数额人民币一千元维持一千元起点,同时细化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与退还程序

新旧对比的实务意义: 1999年旧规下,取保与否高度依赖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2022年新规第三条把"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与"应当依法适用"直接挂钩,意味着律师的取保申请不再是笼统的"请求照顾",而是可以围绕社会危险性逐项举证、逐项论证的法律说服过程。柳向律师在本案中正是按照新规确立的论证框架组织申请材料,这也是本案能够在侦查阶段顺利取保的制度基础。

五、律师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办理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实务中主要面临四重困难:

  1. 时间窗口极短。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在30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取保候审申请必须在报捕之前、最迟在批捕审查期间形成完整论证,错过窗口,当事人将面临数月羁押。

  2. 罪名定性存在升格风险。 "介绍"与"组织""协助组织"在证据上常有交叉,办案机关初步定性偏重的情形并不少见,必须及早介入、防止定性走偏。

  3. 口供证据早期固定。 讯问笔录一旦形成不利表述,后续极难推翻。当事人缺乏法律辅导时,容易因紧张或误解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4. 涉黄案件的政策性从严倾向。 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对取保持谨慎态度,申请材料的说服力要求远高于普通财产类案件。

六、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针对上述四重困境,柳向律师以"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为方法主线,制定"抢时间、定罪名、降情节、证无险、促沟通"五步递进的辩护方案,每一步均对应明确的法律支点:

第一步:抢时间——48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与法律辅导。

  • 目标:在证据固定之前掌握事实全貌,防范不利供述风险。

  • 动作:第一时间会见于某某,核实涉案行为样态、参与次数与获利数额;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其依法、如实应对讯问。

  • 产出:形成会见记录与案件事实底稿,作为后续全部辩护动作的事实基础。

第二步:定罪名——切割"介绍"与"组织""容留"的行为边界。

  • 目标:将案件定性锁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基本刑档内,防止升格为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起点刑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动作:从"是否招募管理、是否控制人身或分成、场所是否由其支配"三个维度审查行为性质,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定性意见。

  • 产出:守住罪名边界,为后续取保与轻缓化处理创造前提。

第三步:降情节——梳理初犯、参与程度浅、获利有限等有利事实。

  • 目标:为"犯罪情节较轻"的法律评价夯实事实基础。

  • 动作:逐项核对介绍次数、单笔获利、有无前科劣迹,剔除证据材料中夸大或归责不当的部分。

  • 产出:形成有利情节清单,支撑取保申请与后续量刑辩护。

第四步:证无险——对照2022年取保新规第三条逐项论证社会危险性。

  • 目标:证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触发新规第三条"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后果。

  • 动作:围绕固定居所、稳定生活来源、家庭监管条件、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意愿五个方面组织证明材料,形成逐项对照的书面论证。

  • 产出:完整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社会危险性论证附件。

第五步:促沟通——书面申请与当面交流并行。

  • 目标:在提请批捕之前促成取保决定;即便报捕,也为不批捕预留通道。

  • 动作:向浦东分局递交书面申请并保持专业沟通;如案件报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向检察机关提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要求,继续争取不批捕。

五步环环相扣:前两步解决"事实与定性",中间两步解决"情节与危险性",最后一步解决"程序与时机"——这正是本案能够在侦查阶段顺利取保的内在逻辑。

七、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案号:沪公浦(治)取保字〔2026〕0*388号),于某某被依法予以释放,在取保期间依法接受监管、等候案件后续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不等于案件终结,更不等于无罪。取保期间当事人仍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案件将继续依法推进。

八、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运用情况

柳向律师长期深耕上海刑事辩护,在浦东、黄浦、静安、虹口、闵行、宝山、嘉定等各区均成功办理过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案件,对上海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涉黄类案件中的办案流程、证据审查重点和取保裁量尺度有持续的实务观察。

就上海本地司法实践而言,有两点值得家属关注:

  • 涉黄类案件打击力度持续较大,但取保空间客观存在。 对于初犯、偶犯,介绍人数少、获利有限、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嫌疑人,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2022年取保新规的框架下,侦查阶段取保的成功率并非传闻中那样悲观。关键在于介入时机与论证质量。

  • 各区裁量尺度存在细微差异。 不同分局对材料完备度、监管条件证明的要求不尽相同。熟悉本地实践的律师能够按办案机关的关注点有针对性地组织申请,避免"一份模板投所有机关"的低效做法。

九、家属行动检查清单

家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后,建议按以下清单逐项核对:

  •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确认三项信息:办案机关、羁押看守所、涉嫌罪名;

  • 在拘留后37天黄金期内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不观望、不等待;

  • 准备能体现监管条件的材料: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 不托"关系"、不信"捞人"承诺,一切通过律师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 由律师统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与法律意见,避免家属自行递交材料口径不一;

  • 取保成功后,督促当事人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十、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介绍卖淫罪一般会判多少年?

答: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期长短主要取决于介绍的人数、次数、获利数额,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组织化特征。初犯、介绍次数少、获利有限的案件,实践中多在一至三年区间内量刑,具备条件的还可争取缓刑。

Q2: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即可申请,黄金期是拘留后的37天内。37天由"公安30日报捕期+检察院7日审查期"构成。此期间侦查机关对强制措施持开放态度,一旦批捕,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显著上升。因此取保申请宜早不宜迟。

Q3: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案子结了、人没事了?

答:不是。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变更,案件仍在办理。取保期间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照常推进,最终仍可能面临起诉和审判。但取保成功意味着办案机关认定其社会危险性较低,这一评价对后续争取不起诉、缓刑等结果有积极的铺垫作用。

Q4:取保候审需要交多少保证金?保证金能退吗?

答:保证金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嫌疑人经济状况等确定;遵守规定的,解除取保时全额退还。除保证金外,也可以选择提出保证人(人保),二者择一适用。若取保期间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变更强制措施、重新羁押。

Q5: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控制;介绍卖淫罪起点刑五年以下,组织卖淫罪起点刑五年以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介绍卖淫是居间撮合、牵线搭桥;组织卖淫则表现为招募、雇佣、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实务中两罪证据常有交叉,罪名定性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因此"防止定性升格"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首要任务。

Q6:没有"捞人"关系,光靠律师申请取保有用吗?

答:有用。取保候审是法定程序,决定权在办案机关,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情关系。2022年取保新规第三条已将"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取保"明文化。律师的价值在于:把分散的有利事实转化为符合法定审查框架的书面论证,并在正确的时间递交给正确的机关。所谓"花钱捞人"的承诺不仅违法,在制度层面也根本不存在兑现通道。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这起案件的取保结果,看似是一份薄薄的决定书,背后是"黄金37天"内会见、辅导、定性切割、社会危险性论证的一整套专业动作。对家属而言,最重要的认知有三点:

第一,刑事拘留不等于定罪,侦查阶段是辩护空间最大的阶段;第二,取保候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查框架,是可以通过专业工作去争取的法定权利;第三,时间是最稀缺的资源——介入越早,可为当事人固定的有利事实就越多。

柳向律师始终秉持"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的执业理念,坚持"一案一定制"、拒绝模板化办案。如果您的家人在上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或其他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在黄金37天内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用合法、专业的方式为家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附:本文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职责)、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九十一条(提请批准逮捕与审查期限);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印发,现行有效)第三条;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介绍卖淫案立案追诉标准);

  5.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确立)。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发文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文涉及的案例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执业背景与核心理念】 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211513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