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
案例摘要:被告人黄某某在恋爱交往及日常交往中虚构建筑工地项目经理身份,编造工地事故、疏通关系、介绍出国务工等理由,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柳向律师介入后,通过"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策略,固定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最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当事人免于监禁。
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 要素 | 内容 |
|---|---|
| 涉嫌罪名 |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
| 案号 | (2023)沪0112刑初1*5号 |
| 办案机关 |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 |
| 被告人 | 黄某某(已做匿名处理) |
| 涉案金额 | 人民币3万余元 |
| 辩护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
| 辩护人 | 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 从宽情节 | 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
二、案情概要
2022年3月,黄某某在小区疫情封控期间通过微信买菜群结识同小区住户王某,二人确立恋爱关系。至2022年11月期间,黄某某虚构其系建工集团四建工地项目经理的身份,编造工地内发生事故、需要疏通关系、送礼应酬等理由,多次骗取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用于个人开销。2022年10月,黄某某又以介绍出国开货车收取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500元。2022年11月19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12月11日,黄某某家属代为退赔王某10万元、陆某4700元,并取得二人书面谅解。2023年2月10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三、诈骗罪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被害人王某、陆某的财产权益受到实际侵害;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黄某某虚构"项目经理"身份、编造工地事故等事由,即属典型的虚构事实;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黄某某将骗得钱款用于个人开销,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对定性均无异议,辩护重心在于量刑情节的挖掘与固定。
(二)诈骗罪的量刑适用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三档法定刑: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最新规定(沪高法〔2023〕128号),上海地区诈骗罪现行执行标准为:数额较大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本案涉案金额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刑度范围之内——这是本案辩护策略的法律基石。
新旧法对比: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演进
| 对比维度 | 旧法/旧规范(已失效) | 现行有效规范 |
|---|---|---|
| 数额标准 | 199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全国统一 | 沪高法〔2023〕128号(上海地区最新规定):数额较大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
| 缓刑条件 | 1997年《刑法》原条文:"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第72条:明确列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并列条件 |
| 认罪认罚从宽 | 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新增第15条、第201条:认罪认罚依法从宽,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
| 退赃退赔从宽幅度 | 2017年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作原则性规定 |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施行):明确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可分别减少基准刑,并允许叠加适用 |
此外,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织密了诈骗类犯罪的治理法网,本案虽属传统接触型诈骗而非电信网络诈骗,但"从严惩治诈骗、强化追赃挽损"的立法精神同样贯穿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之中。
FAQ 1:上海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最新规定(沪高法〔2023〕128号),上海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执行标准为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诈骗6000元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FAQ 2:诈骗3万余元会判多久?能适用缓刑吗? 诈骗3万余元在上海属"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依据《刑法》第72条可以宣告缓刑。是否实际获缓,取决于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完整固定程度。
四、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目录
本案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
被害人王某、陆某的陈述;
公安机关调取或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
到案经过;
二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据;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形成了"言词证据+电子数据+书证"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控方证明体系较为严密。
五、律师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本案辩护面临三重现实压力:
其一,定性空间极小。 虚构身份、编造事由、骗取钱款并用于个人挥霍,行为模式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无罪或改变定性的辩护缺乏事实基础;
其二,证据链闭合。 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据解构难以动摇指控根基;
其三,双重诈骗情节。 被告人除对恋爱对象实施诈骗外,另以"出国务工报名费"骗取第三人钱款,存在被评价为"多次诈骗""主观恶性较深"的风险,若处理不当,缓刑可能性将被显著压缩。
真正的辩护空间不在"破",而在"立"——在定性不变的前提下,把每一个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做实、做满、做成闭环。
六、柳向律师辩护策略:体系化构建从宽情节闭环
柳向律师运用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确立"定性不争、数额必核、情节做满、程序用足"的总体方针,将辩护重心落在量刑维度,分五步层层推进:
第一步:证据解构,先行核减涉案金额。 恋爱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天然混杂着赠与、共同开销与借款,并非所有转账都应计入诈骗数额。柳向律师对微信、支付宝流水逐笔梳理,甄别"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诈骗所得与正常情感交往支出的边界,防止涉案金额被不当高估——这是决定案件停留在"数额较大"区间、保住缓刑资格的前提性工作。经核减论证,涉案数额最终稳定认定在3万余元,与沪高法〔2023〕128号确定的10万元"数额巨大"门槛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步:黄金37天介入,锁定人身自由。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闵行区看守所会见,提供全面法律辅导: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固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另一方面防范因表述不当产生的不利供述风险。同时把握报捕前的黄金时机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于2022年12月20日成功为黄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既是筹赔退赃的现实基础,其取保期间的守法表现本身也成为"无再犯罪危险"的鲜活论据。
第三步:主导退赔谅解,实现超额赔付。 柳向律师协助家属制定赔偿方案,与两名被害人反复沟通,2022年12月11日由家属代为退赔王某10万元(远超实际被骗金额)、陆某4700元,同步取得二人书面《谅解书》及收据,并在庭审中当庭出示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据、转账凭证"三件套"齐备,使"退赔+谅解"从酌定情节升格为经庭审质证的定案证据,彻底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第四步:嵌入认罪认罚程序,锚定量刑预期。 指导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展开充分协商,将辩护成果前置固化,促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书面量刑建议,使审判阶段的辩护从"争取"转为"确认"。
第五步:庭审精准抗辩,化解双重诈骗评价风险。 针对本案存在两起诈骗事实、可能被评价为"多次诈骗、主观恶性较深"的潜在风险,柳向律师在庭审中主动回应:第二起涉案金额仅3万元且已全额退赔,整体行为手段平和、未造成严重后果,与惯常型、职业型诈骗存在本质区别。随后围绕《刑法》第七十二条四项条件逐项闭环论证:数额刚达"数额较大"区间,犯罪情节较轻;坦白加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充分;超额退赔并获双重谅解,再犯风险低;取保期间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FAQ 3:诈骗罪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对量刑影响有多大? 依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减少基准刑,与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叠加后,从宽幅度更为显著。在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中,"全额退赔+书面谅解+认罪认罚"往往是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变量。本案即通过超额退赔与双份谅解书,将酌定情节转化为可采纳的书面证据。
FAQ 4: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就一定会采纳量刑建议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存在五种除外情形: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事实、起诉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案不存在除外情形,法院依法采纳了量刑建议。
七、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赔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同时援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作为裁判依据,辩护人意见被全部采纳。
FAQ 5: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违反会怎样? 依据《刑法》第75条,被宣告缓刑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市县或迁居须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本案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如再犯罪、发现漏罪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满且遵守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八、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当事人免于监禁,回到社区接受教育矫正并完成公益劳动,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与"教育挽救"的双重效果。
九、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柳向律师长期深耕上海刑事辩护一线,对上海本市诈骗类案件的司法裁量尺度有三点实务观察:
数额区间敏感度高。 依据沪高法〔2023〕128号文件,上海执行6000元/10万元/50万元三档标准,涉案金额处于"数额较大"区间与接近"数额巨大"门槛的案件,量刑辩护空间差异巨大,诉前精确核减涉案金额是辩护前置动作;
退赔谅解的兑现形式决定采信力度。 上海各区法院普遍要求谅解书、收据、转账凭证"三件套"齐备,单纯口头承诺难以作为从宽依据。本案超额退赔并当庭出示转账记录,正契合这一审查习惯;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是缓刑案件的高效通道。 对于事实清楚、定性无争议的案件,尽早完成认罪认罚具结并适用简易程序,有助于将辩护资源集中于量刑协商,争取检察建议与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在柳向律师办理的诈骗罪案件中,已多次通过上述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乃至无罪释放的实质性有利结果(如沪松看释字(2023)04*88号苗某某诈骗案无罪释放、(2024)沪0109刑初1*9号马某某诈骗案缓刑等)。
十、律师普法与结语
给公众的提醒:恋爱交友、求职介绍是诈骗高发场景。涉及"身份包装+紧急事由+频繁借款"的组合,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保留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一旦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
给当事人及家属的提醒:刑事案件有"黄金37天",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成败;退赃退赔与谅解协商宜早不宜迟,且必须形成书面、可质证的证据闭环。
FAQ 6:恋爱关系中虚构身份借钱,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罪? 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身份或事由取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无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的,构成诈骗罪;若身份真实、借款用途如实告知、事后积极还款,一般属民事借贷纠纷。本案被告人虚构项目经理身份、编造工地事故等事由并将钱款用于个人开销,被依法认定为诈骗罪。
结语:本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赃退赔+缓刑辩护"协同运用的典型样本。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在于对程序节点的精准把握、对从宽情节的系统构建,以及对上海本地司法裁量尺度的深刻理解。
附:本案法律依据罗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最新规定(沪高法〔2023〕128号);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判决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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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