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目标:请求解除以“长期使用权转让”为名订立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及其股东连带返还全部已付款项。
案情:当事人被某楼盘“XXX”的宣传吸引,销售人员声称该物业为“永久居住物业”、“电梯洋房”,并出示了显示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使用年限为70年的《不动产权证书》。基于此,当事人与开发商关联的销售公司签订了《使用权转让认购书》等一系列文件,支付了36万余元,意在获得一份长期、稳定的居住保障。然而,事后当事人发现,该产权证书因登记错误已被主管部门更正,房屋真实性质为工业用地上的“自建房”,土地使用年限仅剩20余年。当事人认为,销售方故意使用已作废的错误证书进行误导,隐瞒了房屋产权的重大瑕疵,使其在受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约,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结果:法院全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请。判决认定,双方所签文件虽名为“使用权转让”,但实质内容符合租赁合同特征,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销售方在缔约时,故意提供已被行政机关确认登记错误的产权证书作为合同附件,隐瞒了房屋真实性质和使用年限,该行为构成欺诈,直接导致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其“获得长期稳定类产权保障”的合同目的已然落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全部合同,销售公司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当事人交还房屋。同时,由于销售公司为其母公司(瑞万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决母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地保障了款项回收的可能性。
律师代理要点:本案的突破点在于精准识别合同欺诈的核心证据,并灵活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扩大责任主体。首先,我们并未纠结于“名为转让,实为租赁”的法律定性争议,而是直击对方缔约过程中的根本性欺诈行为。通过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或信访,我们成功调取了关键证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复函》,其中明确指出2016年的产权证将房屋性质“误登为商品房”以及后续的更正过程。这份官方文件成为戳破对方虚假宣传的“铁证”,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对方在签约时故意隐瞒或告知了虚假的核心事实。其次,我们敏锐地发现并利用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则。通过工商查询,确认被告汇盛公司为被告瑞万公司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我们明确主张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在对方缺席或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成功地将股东公司瑞万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加上了“双重保险”。此案启示,在处理类似以“使用权”、“长期租赁”为名销售物业的纠纷时,应重点审查对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并善用公司法规则追究背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