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目标: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因其违约未代还车贷,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所产生的全部款项(包括剩余本金、违约金及罚息)。
案情:当事人为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按公司要求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车辆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公司承诺,若其离职或车辆闲置,公司将负责出租车辆,并以租金收入代偿车贷,确保当事人无后顾之忧。当事人入职后很快离职,车辆交由公司处置出租。后因次承租人停付租金,公司收回车辆,并与当事人签订了《机动车委托租赁合同书》,明确约定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或直接偿还车贷)给当事人,待贷款还清后,车辆过户至公司名下。然而,签约后公司一再拖延还款,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向当事人追索剩余本金、违约金及罚息共计七万六千余元。当事人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物流公司通过《机动车委托租赁合同书》及多次微信承诺,明确承接了代偿车贷的义务,其未按约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该违约行为是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产生高额违约责任的直接原因,相关损失理应由违约方即物流公司承担。因此,判令物流公司向当事人支付全部款项76,315.06元。同时,判决明确了物流公司在付清款项后取得车辆所有权,苏健兴需配合过户。
律师代理要点:本案的制胜关键在于精确锁定法律关系与违约链条,并以扎实的证据固定对方的承诺与违约事实。首先,我们清晰界定了本案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外层是当事人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内层是当事人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以《机动车委托租赁合同书》为核心)。诉讼策略上,我们主张内层委托合同的违约是导致外层融资租赁合同产生责任的直接原因,从而将物流公司推上被告席。其次,我们系统性地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1. 锁定承诺:梳理并提交了双方从招聘沟通、承诺代还车贷、到车辆收回后再次签订委托合同的全过程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是其中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我帮你把款还了,这个没有问题,违约金我也一起给你付了”、“一周内我会给你清掉”等明确承诺,直接证明了义务来源。2. 证明违约事实:提交了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宣布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函》及欠款明细,直观展示了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3. 澄清车辆流向:当庭确认车辆自始至终由物流公司实际控制并安排出租、收回,排除了当事人自身使用或处置车辆的可能,强化了物流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和义务人的地位。通过将“明确承诺-明确违约-明确损失”的证据环环相扣,我们成功说服法院,判决由作出承诺又违反承诺的物流公司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有效保护了处于被动地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的权益。此案提示,在类似“以租代购”、“承诺代还”的模式中,劳动者或承租人务必保存好用人单位或合作方所有承诺的证据,一旦对方违约,可依据委托或担保关系直接追责,无需独自承担融资风险。
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