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瞻律师
高瞻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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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货款XXX.99元及违约金

发布者:高瞻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2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阜阳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纬七路588号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瞻,安徽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XX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5824190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系该司职员。

原告阜阳市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99元及违约金(以XXX.9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被告赣州至深圳工程提供龙门吊安装维护服务,双方签订《龙门吊安装合同》《龙门吊安装补充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龙门吊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安装等服务。原告已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并按约定提供税票,现该合同原告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款项。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根据双方2021年7月10日签订的封账协议,我方认为应从2021年7月10日计算保证金的时间,因此保证金目前尚未到期,且在保证金未到期情况下也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新建赣州至深圳××GSSG-2标)工程龙门吊拼装合同》(编号:ZTSJGDGSGSKZ-WZ-20-014),约定包含机械配件、安装费等含增值税合同总价XXX元,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开始发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本合同价款是指定作物送达交货地点的综合价,其中已包括人工、运杂费、包装、调试、现场的试拼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乙方应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全部龙门吊的交付工作,乙方应当在龙门吊改装、修理完成后的3日内,通知甲方在乙方作业现场进行调试、检测,双方形成书面的记录。定作物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同甲方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双方确定合同结算总额。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且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到合同结算总额的90%,剩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且无异议30日内不计息一次性付清。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延迟,乙方同意给与甲方3个月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质保期为1年,自龙门吊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等。

2021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新建赣州至深圳××GSSG-2标)工程龙门吊拼装补充合同》(编号:ZTSJGDGSGSKZ-WZ-20-014-001),约定包含机械配件、钢轨等含增值税合同总价431819.99元,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开始发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本合同价款是指定作物送达交货地点的综合价,其中已包括人工、运杂费、包装、调试、现场的试拼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021年3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门式起重机工程设备买卖合同》(编号:ZTSJGDGSGSKZ-MM-21-001),约定包含门式起重机、机械配件等含增值税合同总价418129.99元,设备需在2021年4月2日前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2021年4月10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且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到合同结算总额的90%,剩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且无异议30日内不计息一次性付清。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延迟,乙方同意给与甲方3个月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质保期为1年,自龙门吊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等。

2021年7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约定,根据编号为ZTSJGDGSGSKZ-WZ-20-014、ZTSJGDGSGSKZ-WZ-20-014-001、ZTSJGDGSGSKZ-MM-21-001的合同,甲方所购买的门式起重机、配套机械配件、钢轨以及产生的维保费、安装费、拆卸费已于2021年7月10日全部决算完毕,合同决算总价XXX.99元,甲方已支付价款60万元,按合同规定留质量保证金人民币92191.35元,经双方核实,所清算的合同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双方对合同决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

原告另提交了催款函,被告称并未收到,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称编号为ZTSJGDGSGSKZ-WZ-20-014的合同原告已于2020年10月31日完成龙门吊的安装,编号为ZTSJGDGSGSKZ-WZ-20-014-001的合同原告已于2021年1月完成了龙门吊的安装,编号为ZTSJGDGSGSKZ-MM-21-001的合同原告已于2021年4月10日完成安装调试。被告确认就案涉三份合同尚欠原告货款XXX.99元。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份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封账协议》所载及被告确认欠款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X.99元及违约金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封账协议》所载,尚欠工程款XXX.99元中包含质保金92191.35元,鉴于原告并未举证验收时间,故本院调整为以XXX.64元为基数,自《合同封账协议》协议签订之日2021年7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2191.35元为基数,自《合同封账协议》协议签订后一年即2022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XX公司支付货款XXX.99元及违约金(以XXX.6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219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4元,由原告阜阳市XX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XX公司负担15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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