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初,原告邓某以某通讯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就某县水厂顶管工程的建设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并于2024年4月15日与被告某公司安排的现场施工人员宋某乙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3万余元。同年6月2日,原告以某通讯公司名义向被告某公司出示了同等金额的发票。自2024年3月9日起,第三人刘某通过微信分6次向原告转款共计六万元用于清偿上述工程款,余款3.3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某通讯公司系原告邓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在起诉前已注销,原告主张该债权应由其本人向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共同主张,请求判令两方共同偿还工程欠款3.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邓某主张的剩余工程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认为其实际施工并结算,且开票对象为被告,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而被告某公司则需厘清合同相对方及债务承担主体,明确自身是否负有直接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如何界定第三人刘某的付款行为性质及其与被告某公司的内部关系,成为化解纠纷的关键。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邓某在调解过程中当庭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调解协议确认:第三人刘某欠原告邓某工程款三万元,于2025年11月19日支付一万元,剩余两万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完毕;若第三人刘某未按期支付,原告邓某可按原起诉标的额3.3万余元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二百余元,由第三人刘某负担。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某公司成功免除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价值】
徐世英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将被告列为共同被告的诉求,徐律师精准剖析合同相对性及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并非剩余款项的直接支付主体。在庭审中,徐律师积极促成调解,成功引导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将债务履行主体清晰界定为第三人。此举不仅为客户某公司彻底免除了连带清偿风险与后续执行隐患,还大幅降低了客户的诉讼成本,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危机化解能力。
徐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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