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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审查要点

发布者: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1日|分类:行政诉讼 |5610人看过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即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主要有以下情况:1)上位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下位法规定可以实施这类行为;(2)上位法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实施某种行为,下位法规定禁止该种行为;(3)下位法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之下,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4)下位法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之下,为某些行业或者某类组织或公民设定权利或者减免义务;(5)下位法中增加法律、法规对某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或者提高处罚幅度;(6)下位法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行政机关设置行政许可权或者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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