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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只能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位阶之间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者: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1日|分类:行政诉讼 |4167人看过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只能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对象还应当是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2020)辽13行终55号:本院认为...经查,《政策的通知》和《方案的通知》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而《暂行办法》系朝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社和财政两局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朝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暂行办法》不属同一机关制定的同等效力的前、后规范性文件关系,而是不同层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问题,按照上、下位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对于上、下位规范性文件针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应适用上位规范性文件。

(2020)豫08行终255号:原审法院认为...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有三项,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按照位阶标准确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异位法之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按照专门性标准确定的规则,既适用于同位法之间,又适用于异位法之间;后法优于前法,这是按照时间标准确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同位法之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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