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的研究

发布者: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73人看过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制度,商标权的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且涉案商标没有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该情况下,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权利人认为他人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此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