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姐妹与弟弟因父母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母亲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第一份,公证遗嘱,2015年所立,载明房产由弟弟继承。第二份,自书遗嘱,2014年所立,载明工资与房产均留给弟弟。第三,打印遗嘱,内容为就其遗嘱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其与妻子在生前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配,姐姐分得50万元,房产由弟弟继承,该份遗嘱除“本人签字”处有写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字体。
姐姐和弟弟就遗产范围、遗嘱效力及遗产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裁决结果
法院认定,父亲生前所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条件,故前述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系有效遗嘱。关于打印遗嘱,因涉案打印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亦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故不具备遗嘱的效力。
最终,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遗产范围,并优先依照遗嘱,其余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涉案遗产进行分割。
律师谈法
为确保打印遗嘱能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