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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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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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外第三者的大额赠予,无效应予返还

发布者:包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28人看过


案情回顾

        张三与王五系夫妻关系,后张三结识李四,在张三未隐瞒其已婚的情况下,二人同居期间,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给付李四钱款近200万元,李四用上述钱款购买了位于松江的房屋一套用于二人居住,权利人登记为李四,之后两人分手。张三妻子王五在得知张三与李四的不正当关系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三赠与被告李四钱款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李四返还钱款。李四不同意王五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共赠与被告李四200万余元,且该行为发生于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三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李四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者,该赠与行为与王五二人的夫妻日常生活无关,被告张三无权擅自处分。被告李四据此取得财产,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合同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且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遂判决确认被告张三向被告李四赠与200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五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谈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赠予婚外异性的钱物成立了赠予合同,但该赠予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被确认无效。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所有物的返还。对于另一方而言,即便是追索回了部分财产,挽回了些许损失,但是失去的感情能追回吗?未必。因此,婚姻是两个人的生意,每个人都应用心地经营。愿每一个在婚姻中的人都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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