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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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可以再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者:包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期货交易 |768人看过


案情回顾

       韩梅梅与李雷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婚生女儿。韩梅梅与李雷于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认定女儿由母亲韩梅梅抚养,父亲李雷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10万元。父母离婚时,女儿年仅2岁,出生以来一直随韩梅梅生活,10万元已经在儿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故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李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李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韩梅梅与李雷的离婚判决中对于抚养费已作出了处理,即女儿由韩梅梅抚养,李雷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李雷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鉴于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故原告现提出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韩梅梅向法庭提交其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其每月工资加奖金四、五千元。李雷陈述其在父亲开设的店里帮忙,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但韩梅梅认为该店实为李雷个人经营,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就原告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10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但本院判定的支付实际是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二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被告李雷应再给付原告的抚养费为每月700元。


律师谈法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男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女儿抚养费,但是在生活条件发生恶化的时候,子女仍有权利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建议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而非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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