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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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所负之债超过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包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37人看过


案情回顾

        李雷先后几次向同乡好友大伟借款共计100万元。借款许久,李雷迟迟未能归还大伟借款。大伟听说李雷与韩梅梅正在办理离婚故诉至上海法院,请求李雷夫妇尽快归还借款。庭审中,李雷辩称,其和原告的借款146万元情况属实,借款主要用于家庭开庭开支、偿还房贷,同意与韩梅梅共同偿还。

        但是韩梅梅却并不认同。其辩称其并不清楚借款情况,也不清楚这些钱款到底用在何处,所有借条其均未签过字,也从未见到过大伟本人,更未与原告有过任何接触。因此,不认可该笔钱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与被告李雷共同偿还。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大伟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被告李雷的自认,可以说明借款情况属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雷归还借款146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

        对于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该借款的借条仅有被告李雷签字且韩梅梅事后不予追认。李雷所借款项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伟以及被告李雷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经查,被告李雷夫妇二人的离婚案件目前正在诉讼中。


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从举证责任、借款真实性等方面考虑后认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李雷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原告大伟要求被告李雷的妻子共同归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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