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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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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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行车记录仪录的录音证据被法院采信

发布者:包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964人看过


案情回顾

        原告张三与李四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经常发生冲突,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四辩称,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李四提交了行车记录仪录音,该录音系张三与其母亲的电话通话内容,证明曾向其父亲转账10万元,证明张三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其少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张三向其母亲账户转账10万元,结合行车记录仪中张三与其母对话“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可以认定张三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三予以少分。经查明,张三与李四共同存款为4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给付存款30万元,张三与李四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谈法

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配偶向其母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张三予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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