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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超一年,侯皓均律师代理施工企业成功追回22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施工企业完成保温涂料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233万余元迟迟不予支付,并以“质保期未满、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侯皓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精准锁定结算金额及付款节点、有力反驳发包方质量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261881.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全面支持。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9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某项目保温涂料工程,合同暂定总价731万余元。2021年5月,建筑公司进场施工,2022年7月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1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结算总价为7340591.79元。截至起诉之日,置业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001634.07元,尚欠2338957.52元未付。

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置业公司辩称:合同约定质保期为5年,目前质保期未到,应扣除3%质保金;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户房屋长期漏水,原告拒不维修,造成业主无法入住。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质保金65%部分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发包方的质量抗辩能否成立?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二、律师工作与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侯皓均律师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一)厘清结算金额及付款节点,锁定被告欠付金额

侯皓均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及已付款记录,向法庭清晰呈现了被告的欠款构成:结算总价7340591.79元,按合同约定结算后30日内应付至97%即7120374.04元,扣除已付款5001634.07元,欠付工程款为2118739.97元;质保金3%为220217.75元,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满两年后15日内应退还65%即143141.54元。两项合计,被告尚欠2261881.51元。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计算方式,全额支持了该项主张。

(二)有力反驳发包方质量抗辩,成功争取质保金65%部分获支持

置业公司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户房屋漏水,应扣除质保金。侯皓均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质保金65%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15日内即应退还,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的质量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判决支持了质保金65%部分。

(三)精确计算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确保利息主张获得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虽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侯皓均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被告应自结算后30日届满之日(2023年12月17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LPR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全额支持了逾期利息主张。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侯皓均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61881.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61881.5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7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26478元,由被告负担26025元。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结算总价及已付款金额双方均认可;被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不予认可;质保金65%部分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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