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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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开发商拖延办证13年,黄琦律师代理成功促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发布者: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购房者2008年购买房屋并付清全款,开发商却拖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长达13年。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办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却反诉要求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面对双方互有违约的复杂局面,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黄琦律师接受购房者委托后,通过精准论证开发商负有协助办证的法定义务、成功推动法院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为购房者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办证难题。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10月,周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周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款223300元,分三次付清:2008年10月付100000元,2009年6月付133000元,第三次交余额在拿到钥匙时付清。合同还手写约定“第二次房款若不能按期交清,将按月息壹分计算利息”。合同约定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周先生支付了首笔房款100000元,开发商也交付了房屋。此后,周先生于2012年2月支付80000元,2022年7月支付剩余48967元,付清了全部房款。开发商于2022年1月才办理案涉楼栋的首次登记,并于2022年2月在业主群通知可以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但开发商一直未协助周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周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提起反诉,要求周先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6878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是否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购房者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双方互有违约时责任如何分担?


二、律师工作与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黄琦律师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一)精准论证开发商负有协助办证的法定义务,成功推动办证诉请获支持

开发商辩称其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协助办证。黄琦律师向法庭指出: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其主要义务不仅包含交付房屋实物,还包括协助买受人实现房产转移登记。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也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开发商在2008年10月交付房屋后,直至2022年1月才办理案涉楼栋的首次登记,间隔十三年有余,明显超过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期限。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开发商应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判决开发商协助周先生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精准论证双方互有违约,成功推动法院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本案中,开发商反诉要求周先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6878元。黄琦律师向法庭指出:周先生虽存在逾期付款情形,但开发商亦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均对对方造成一定损失,双方损失相当。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认定双方损失相当,不再互相给付,驳回了开发商的反诉请求,也未支持周先生的违约金诉请。

(三)全面梳理付款及办证时间节点,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清晰依据

黄琦律师向法庭系统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收据、微信群聊天记录、不动产查询记录等证据,清晰呈现了周先生的付款时间、开发商的交房时间、首次登记时间及通知办证时间等关键事实。上述证据为法院认定双方违约行为及损失提供了清晰的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黄琦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一、被告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周先生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如逾期不履行,则继续承担以全部已付房款2289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协助办理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开发商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定: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直至2022年1月才办理首次登记,间隔十三年有余,明显超过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周先生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违约,损失相当,过失相抵,不再互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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