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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非法储存爆炸物面临实刑,侯皓均律师有效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年近七旬的老人因家中存放炸药和雷管被查获,公诉机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事实清楚的不利局面,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侯皓均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辩护重心精准锁定在量刑环节,通过论证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当事人免于收监执行。


一、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于2021年4月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在无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资质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储存炸药2.3公斤和5枚雷管。经鉴定,扣押的炸药含有铵梯炸药主成分,具备起爆性能;5枚雷管中2枚可以起爆输出,3枚半爆,具备起爆性能,判定为工业火雷管。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二、律师工作与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侯皓均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辩护工作:

(一)精准锁定量刑辩护方向,争取从轻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在此情形下,侯皓均律师将辩护重心精准锁定在量刑环节,重点论证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坦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无前科劣迹——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二)积极争取适用缓刑,成功说服法院采纳

侯皓均律师向法庭提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刘学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轻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采纳了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侯皓均律师辩护意见,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扣押在案的炸药2.3千克、雷管5枚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定: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炸药2.3千克,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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