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摘要
2023年,龙女士因与丈夫陶某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后龙女士基本未工作,家庭开支全部来源于陶某经营美发店的收入。婚姻存续期间,陶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其母亲转账52万余元,主张该款项系委托母亲代管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面对“钱在婆婆手里”的困境,龙女士委托了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陶某向龙女士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10611.21元,实现了对婚后共同财产的有效分割。
案件基本事实
龙女士与陶某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2020年2月生育一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龙女士基本未工作,一家三口与陶某的母亲共同生活,家庭日常开支来源于陶某经营美发店的收入。因家庭矛盾激化,龙女士于2022年10月从家中搬离,双方分居至今。
龙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母亲转移的520340.42元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陶某向其母亲的转账是否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该款项中的剩余部分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陶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向母亲的转账系委托代管家庭开支,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故意;婚后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已无剩余,不应分割。
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一)精准锁定财产线索,破解“钱在婆婆手里”的维权困境
本案的难点在于:龙女士婚后未直接掌握家庭财产,陶某将经营收入直接转入其母亲账户,形成“钱在婆婆手里”的局面。龙女士若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和去向,将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本所律师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入手,逐笔梳理陶某向其母亲转账的记录,锁定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向其母亲转账520340.42元的完整证据链(扣减陈某向陶某的转款87494.53元后)。在此基础上,律师向法庭清晰呈现了该款项的来源、去向和具体金额,为后续主张分割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区分“委托代管”与“转移隐匿”,反驳被告抗辩
陶某辩称:将收入交给母亲代管系“家庭生活习惯”,不存在转移、隐匿的故意。
本所律师精准区分法律概念后向法庭指出:
· 不能仅因“家庭生活习惯”就免除举证责任——陶某将52万余元转入其母账户,该款项来源于婚后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陶某应当对该款项的实际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 “委托代管”不等于“合理消费” ——陶某主张该款项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52万余元已全部合理消费;
· 共同财产认定须扣除合理生活开支——在陶某未能举证证明款项全部用于家庭开支的情况下,应参照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扣除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合理消费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法院采纳了这一计算逻辑,在扣除婚姻存续期间龙女士、陶某及婚生女三人的合理生活消费后,将剩余22万余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明晰抚养权争议焦点,最大限度争取探望权
本案中双方均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本所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现状、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协助龙女士理性面对抚养权归属的裁判结果,同时依法为其争取到了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的权利,确保了其与女儿的亲情维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本所律师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代理意见,
作出一审判决:
一、准予龙女士与陶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陶某抚养,龙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两次;
三、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龙女士110611.21元。
法院认定:
陶某将其收入交给母亲代管,系持续性地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我国相当一部分家庭的生活习惯,不能简单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陶某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52万余元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参考陕西省近五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扣除婚姻存续期间龙女士、陶某及孩子的合理消费支出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龙女士应分得11061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