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丈夫婚内出轨,不仅与第三者保持多年不正当关系,还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微信转账,累计达49万余元。原配妻子发现后,对方却辩称“转账是餐费”“首付是自己挣的”。林恩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将零散的证据串成完整链条,成功证明丈夫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492287元,对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女士不仅“赢了官司”,更“拿回了钱”。
一、案件基本事实
任女士与张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8年8月协议离婚,2022年11月复婚,后张某某于2023年因病去世。在任女士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1年6月短暂登记结婚(后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未经任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宋某:微信转账42387元(其中两笔备注“臭财财手机壳子钱”“娶小财迷的钱钱”)、为宋某支付购房首付款449900元,合计492287元。任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宋某全额返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某给宋某的钱是赠与还是餐费?购房首付款到底是谁出的?
宋某辩称:微信转账是张某某在其经营的海鲜店消费的餐费;购房首付款是她自己的收入及父母资助,与张某某无关。
二、律师工作与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林恩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一)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锁定“时间-金额-地点”三重吻合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购房款449900元系现金支付,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张某某已去世,无法当庭对质。宋某声称首付款“是自己挣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
林恩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张某某和宋某名下多家银行的完整交易明细。通过逐笔比对,发现关键证据:
张某某名下银行卡在2016年1月19日取现6万元,宋某同日在同一网点存入6万元;
张某某在2017年5月14日至17日取现20万元,宋某同期存入20.65万元;
张某某在2017年8月24日至25日取现99990元,宋某同期存入10万元;
张某某在2018年2月11日至12日取现99990元,宋某同期存入10万元;
张某某在2018年8月6日取现1万元,宋某同日存入1万元。
时间相同、金额基本吻合、地点均为同一银行网点——林恩律师将这些零散的取款、存款记录串联起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让“现金交易无痕”的难题迎刃而解。
(二)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赠与意图,驳斥“餐费”抗辩
宋某辩称微信转账42387元是餐费。林恩律师仔细梳理了张某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多条关键信息:张某某在聊天中明确提到“房子我送你当嫁妆怎么样”“如果不是你原来对我好过……刀驾我脖子上我都不会买房子”“这些年我养着你、供着你”等表述。此外,两笔微信转账的备注分别为“臭财财手机壳子钱”“娶小财迷的钱钱”,明显带有情侣间赠与的性质,与“餐费”毫不相干。
对于宋某“转账是餐费”的主张,林恩律师指出:宋某未能提供任何海鲜店的账本、结算单、流水等证据,其唯一证人(合伙经营人)的证言也与庭前陈述存在重大出入。口头说“是餐费”没用,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论证赠与无效的法律依据——违背公序良俗,全额返还
林恩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赠与行为无效。宋某明知张某某有配偶仍与其交往并接受大额财物,非善意第三人,无权保留受赠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属于任女士的一半”。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林恩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一、确认张某某赠与宋某492287元的行为无效;
二、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任女士492287元。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名下银行卡取款与宋某名下银行卡存款在时间、金额上基本对应吻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购房首付款金额,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购房首付款449900元来源于张某某赠与。宋某主张微信转账系餐费,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