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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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失联多年难离婚,林恩莫主任助当事人摆脱婚姻枷锁

发布者: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8日|分类:离婚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丈夫长期失联,对家庭不闻不问,当事人多次起诉离婚均因被告不到庭未能解决。当事人委托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主任莫薇薇律师后,莫薇薇主任通过系统梳理诉讼材料、全面收集分居满三年的证据链、申请法院对婚生女进行抚养意愿调查,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当事人的多年婚姻困扰画上圆满句号。

一、案件基本事实

刘女士与赵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婚后赵先生对刘女士及女儿关心照顾不够,夫妻感情淡漠。自2020年底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赵先生长期未与刘女士及女儿联系,对家庭不闻不问。刘女士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应诉,未能成功。刘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女儿由其抚养、赵先生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判决离婚条件?婚生女应由谁抚养?

被告赵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律师工作与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莫薇薇主任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诉讼材料,夯实感情破裂证据链

本案中,被告长期失联、多次不到庭应诉,当事人多次起诉离婚均未能判离。莫薇薇主任全面梳理了前几次诉讼材料,向法庭证明赵先生多次均未到庭应诉、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从未采取任何措施修复关系。这一系列事实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婚姻的漠视态度和双方感情破裂的不可逆转性。

莫薇薇主任还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刘女士自2021年3月起即与女儿共同居住于西安市雁塔区,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满三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一年,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定判决离婚情形。

(二)申请法院调查婚生女抚养意愿,巩固抚养权主张

刘女士要求女儿由其抚养。莫薇薇主任向法庭申请对婚生女进行抚养意愿调查。法院依法对婚生女进行了调查询问,孩子明确表示:母亲一直关心照顾她,离婚后随母亲生活有安全感和幸福感;父亲长期未回家,且未与母女联系。孩子的明确意愿成为法院支持刘女士抚养权主张的关键证据。

(三)精准应对被告缺席情形,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完备

被告赵先生下落不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莫薇薇主任在确保所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公告程序完备的前提下,配合法院完成了缺席审理的各项程序性工作。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确保了当事人能够获得实质性结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莫薇薇主任代理意见,判决:

一、准许刘女士与赵先生离婚;

二、婚生女由刘女士抚养,赵先生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三、赵先生对婚生女享有探望权。

法院认定:原告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关系未有好转,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一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共同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并主张每月1000元抚养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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