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年*月**日在潢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丙。但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属于冲动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相处艰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修复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丙由被告乙抚养,不要求原告甲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甲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双方一致确认将坐落于A市*****幢***室及车库****的(房屋产权证号:浙(20**)嘉南不动产权第000****号)房产归原告甲所有;
四、原告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甲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