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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案件类型:健康权纠纷,胜诉

发布者:陈搏搏|时间:2024年09月24日|9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乙(女,汉族,甲的孙媳妇)、陈搏搏律师(女,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戊(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己(女,汉族)

案件概述: 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以每月3800元的费用在被告处接受照顾与护理。合同履行至第二个月,费用增加至每月4500元。2023年7月22日,原告在被告A公司服务人员己的陪同下在园区内摔倒,导致受伤,随后入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6370.79元。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摔倒属于意外,不是由被告不当行为导致,且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情形。

被告己辩称,其行为是履行公司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1.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有效。被告A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甲自身行为有过错,为主要因素,承担70%责任;被告A公司照顾不周,承担30%责任。

2.被告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由被告A公司承担。

3.原告甲的损失计算为119948.16元,被告A公司承担35984.45元,剩余83963.71元由原告甲自行承担。

判决:

1.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35984.45元。

2.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原告甲负担2118.90元,被告A公司负担90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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