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乙(女,汉族,甲的孙媳妇)、陈搏搏律师(女,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戊(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己(女,汉族)
案件概述: 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以每月3800元的费用在被告处接受照顾与护理。合同履行至第二个月,费用增加至每月4500元。2023年7月22日,原告在被告A公司服务人员己的陪同下在园区内摔倒,导致受伤,随后入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6370.79元。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摔倒属于意外,不是由被告不当行为导致,且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情形。
被告己辩称,其行为是履行公司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1.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有效。被告A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甲自身行为有过错,为主要因素,承担70%责任;被告A公司照顾不周,承担30%责任。
2.被告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由被告A公司承担。
3.原告甲的损失计算为119948.16元,被告A公司承担35984.45元,剩余83963.71元由原告甲自行承担。
判决:
1.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35984.45元。
2.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原告甲负担2118.90元,被告A公司负担908.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