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丙1,丙由被告抚养,丁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丙1、丁,婚生子丙由被告乙抚养,被告乙不要求原告甲支付三子女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甲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