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丙,丁由原告抚养。3、请求法院判令平均分割婚内共同财产;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家暴原告,赔偿原告6万元。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年正月由邻居介绍相亲认识,于20**年8月29日在A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3月3日育有一女,取名丙,在A县一小上一年级,20**年3月6日育有一子,取名丁,在A县一小上学前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没有主见,妈宝男,对其母亲是言听计从,不辩是非。婆婆总是干涉两人婚姻,导致被告跟原告总是争吵不休。两人经常因为各种鸡毛蒜皮,被其母无限放大后,被告各种家暴原告。原告身上常年伤痕累累。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小产,住院中,被告既不愿照顾也不愿承担费用。20**年正月,由于婆婆老是纵容孩子玩平板,原告阻挠多次无用,原告一气之下,将平板扔掉了,原、被告因此爆发巨大争吵,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衣物都剪碎,情绪极端,原告无奈之下,离家外出。两人自此分居,截止目前,原、被告已经分居1年半。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无修复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生活,长期性格不合,家暴严重,长期分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列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二、婚生女丙、婚生子丁归男方抚养,男方自行承担抚养费,女方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甲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