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两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3、依法平均分割婚内共同财产。4、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李某1、李某2由被告李某自愿抚养,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婚后财产折抵李某1、李某2的抚养教育费用,原告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原告徐某享有对李某1、李某2的探视权;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