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搏搏|时间:2022年11月23日|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丙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自愿与被告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丙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年抚养费限被告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双方婚内购买的位于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源小区2号楼一单元2楼房屋一套由原告甲居住使用;
四、双方夫妻共同债务570,000元由被告乙负担。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甲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