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亚港村王岗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210066032。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丙、婚生子丁由被告抚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丙、丁由被告乙自愿抚养,原告甲不承担抚养费;三、原、被告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