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广健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的被告应诉,2022年8月份,原告沈某某多次至被告郑某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XX母婴店寻求购买一款进口蓝胖子奶粉,并通过店家在官方网站上预定了106桶该种奶粉,货值一万元,并交了五千元定金,待双方约定了提货时间,原告按约至被告店中取货,取货时原告对产品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随后,原告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观有瑕疵,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万元的赔偿。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走访调查,还原双方的买卖过程细节,律师认为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购买奶粉的动机并非自己或他人食用,其在本次购买行为之前几个月,在连云港市内已经通过购买奶粉、化妆品等购买行为谋取十倍赔偿数十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且在该案之前两个月购买过同样的产品并谋取高额赔偿,律师认为,其购买行为只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前置条件,为了后续索赔做铺垫,原告仅以外观瑕疵即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显然与立法本意相悖,同时应当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做否定性评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所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同时对民事领域的食品安全应做实质性审查,食品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或潜在危险,不能仅以外观瑕疵作为认定的依据,外观瑕疵仅是标示瑕疵,该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不能因此苛责卖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为审查食品安全的标准更为妥当。综上,原告的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最终判决:
1、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万元的赔偿的诉求;
2、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所购奶粉,但需保证奶粉外包装完好无损,若影响后续食用,应予以扣减;
3、本案诉讼费用1250元,原告承担1200元,被告承担5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