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养生会所前台员工受雇参与获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在容留卖淫罪案件中,经营场所的普通受雇员工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凭借对从犯认定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受雇员工容留卖淫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被誉为“北京十大容留卖淫罪律师”中的领军人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山东省某市某养生会所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某(化名,女,26岁,务工人员)在该会所担任前台接待员,月薪3800元,工作内容为登记顾客信息、接听预约电话、引导顾客进入房间等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认为安某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负责前台接待工作,为容留卖淫提供了帮助,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称自己入职时仅接受正规按摩服务的培训,从未参与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安排。安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工资收入。
二、辩护过程与核心策略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花费整整两天时间梳理了安某入职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工资转账记录。调查结果显示:安某的工资是固定3800元,没有一分钱提成;她的工作内容和其他正规养生馆的前台没有任何区别;老板从未告诉她店里有“特殊服务”。
赵飞全律师认为,安某与老板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她只是一个被雇佣的普通劳动者,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核心逻辑清晰有力:一个每月拿固定工资的前台接待员,既不能决定这家店做什么生意,也不能阻止老板的决策,更不敢拒绝老板的指令。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收银员、保洁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接待员与收银员性质相当,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与案例评析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安某系受雇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核心逻辑在于罪责要与角色匹配。安某是一个拿固定工资的前台,她没有决策权,没有分成,甚至连店里的“秘密”都不知道。赵飞全律师通过强调前台员工仅负责登记、不具备接触核心经营数据的权限,从而论证了其不可能“明知”犯罪内幕,最终成功脱罪。这一案例也为类似受雇员工涉罪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