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辩护基层操作工获法定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1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0次举报
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基层操作工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被卷入刑事案件。如何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为基层劳动者出罪,考验着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代理的孙某污染环境案,为基层操作工的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范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塑料粉碎加工点基层操作工。孙某受雇于该加工点仅17天,按照雇主事先设计的生产线进行粉碎加工塑料和污水排放,根据加工粉碎塑料的数量领取较低的薪酬。该加工点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公安机关查处,孙某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作为操作工人,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粉碎的塑料中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废水可能会污染环境。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发现孙某系基层操作工,受雇时间仅17天,薪资较低,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赵律师重点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
第一,孙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其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作为操作工人,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粉碎的塑料中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亦不属于污染环境罪打击的重点。
第二,孙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小,系按雇主指令执行基础操作,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股东等主要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足以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如再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工厂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常识、常情、常理,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
第三,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诚恳。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张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对孙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孙某作为基层操作工,受雇时间短,薪资较低,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其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孙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孙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操作工+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对于污染环境案件中尤其是单位犯罪中底层的工人,可以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出罪。如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工厂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